谓的“刑法定法”指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这要求办案、审案、判案官员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案为准绳,不超越权限,不按个人理解和意识办案、审案、判案。也就是说,就算判案的官员明知一个人犯了罪,但若是没有足够的定罪证据,照样得要将其无罪释放。而女皇陛下对“人人平等”的解释更是颠覆了官员们诸多传统观念。
历来皇帝只要能做到“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就已经是公认的有道明君了。可在中华朝弘武女皇陛下的眼中的在法律面前平等不止皇子,还包括至高无上的君主。既无论他是男人还是女人;无论他是皇帝或是乞丐;无论他是圣人还是无赖。只要是中华帝国的国民在中华帝国的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。
为此做惯了青天大老爷的官员们,不得不花费了大量精力来改变之前“有罪类推”的传统观念。而这次在女皇三番五次强调司法院审案一定要重证据下。司法院更是对刘富春一案可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取证、调查。这么做的结果当然是行动缓慢。外界的老百姓可不管你什么罪刑法定、什么人人平等。他们只看结果,只看衙门有没有捕人,有没有判案。再说“罪刑法定、人人平等”的法律原则连司法部门的官员都不是很能习惯。又如何指望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