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现后,直到唐代前期,财政基本上集中在中央。地方经费从指定的收入项目中按规定额数列支。唐代元和年间,为改变藩镇任意截留财政收入的状况,地方征收的赋税分为:上供(即地方解缴中央部分)、送使(即地方解缴诸道节度使,以充中央在各道的支出)、留州(即留给本州自用部分)三部分。唐代后期至五代十国为地方割据时期,各自为政,财权分散。此时,幽州(北京)处于军阀的轮番统治之中,财政独立。北宋年间,为加强中央集权,强化了中央财政,废除了“上供、送使、留州”之法。后至南宋,又时而恢复,时而废除,并不一致。元代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。元朝,中央有大都宣课提举司、大都酒课提举司、京畿都漕运使等,地方有大都路都总管府所设主管田赋、摇役、工商税课的管理机构。明代财政,初为高度集中的体制,后随着经济发展,在财政上逐渐恢复唐代的“上供、送使、留州”的三级体制。明朝,全国赋税由户部管理,顺天府设有都课司、宣课司、税课司、税课分司等赋税管理机构。
在这方面,疆域广阔的中华帝国依旧还是选择了采用唐朝的分税体制,将国家财政分为上供、送省、留府三个级别。当然,诫于唐末藩镇割据时期,各地方军阀各自为政、财权分散的前